(2015)鄂远安行立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昌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行立字第00007号起诉人谭昌忠,男。委托代理人汤艳婷(特别授权),女,系原告谭昌忠之女。起诉人谭昌忠2015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2014年4月27日,起诉人向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宜昌人福药业有限公司远安工业园口服制剂车间项目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或现状照片”的政府信息,但该局未予答复。2014年6月9日,起诉人向宜昌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宜昌市规划局2014年8月6日作出宜市规复决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责令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但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复议决定亦未履行。为此,起诉人2015年1月9日向远安县监察局递交“依法查处违法的申请书”,要求对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2015年3月6日、3月11日,远安县监察局分别书面、口头向起诉人告知,已对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令整改和批评教育的监督结果。起诉人不服,2015年5月8日向宜昌市监察局申请复议,2015年7月8日,宜昌市监察局以宜监复决字(2015)6号决定书驳回起诉人复议申请。为此,起诉人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诉讼,要求确认远安县监察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对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人进行查处。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谭昌忠2014年起,已在本院、宜昌市中院及其他地方法院提起数十件行政诉讼,因对其经营的集体土地经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民委员会收回后,在已解除经营权的集体土地上新栽经济苗木再次要求予以补偿被拒后,从2013年11月起至今,已先后向乡(镇)、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数百次反复提出所谓的信息公开申请,因其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起诉人以行政诉讼等方式借以司法救济时,其诉的利益已不正当,诉的利益的保护亦不合法,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已有先前裁判,故起诉人再次诉讼,仍属诉权滥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谭昌忠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先林审 判 员  徐楠婷人民陪审员  刘红灯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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