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张国庆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水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承德市
执行案件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国庆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水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