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牛守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该公司总董事长。第三人:铜陵市华安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田光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向第三人铜陵市华安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铜陵市华安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期住宅及地下室全部到期工程款2860598.55元未提出异议(该款已于2015年4月17日经铜陵华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并未自动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铜陵市华安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17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斌审 判 员  周 斐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钱 涛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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