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风申、刘老四等与郝明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刘风申。原告刘老四。原告赵平军。委托代理人李艮增,邢台市桥西区金牛大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明义。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风申、刘老四、赵平军与被告郝明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风申、刘老四、赵平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风申、刘老四、赵平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申、刘老四、赵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谷贝贝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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