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吴通高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吴通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百中行审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吴通高,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田林县。委托代理人杨正照,田林县。被申请复议人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龚汉都,局长。委托代理人岑道祖,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超,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申请复议人吴通高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田行非执字第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吴通高以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吴通高因无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其撤回申请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吴通高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罗锡平审判员 班百佐审判员 张林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陆心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