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邓灵鹰与邹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灵鹰,邹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邓灵鹰。被执行人邹兰芳。邓灵鹰与邹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渭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邹兰芳结欠原告邓灵鹰货款19万元,该款于2014年7月11日前支付。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邹兰芳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邹兰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邓灵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9205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邓灵鹰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9月9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传票均遭退信。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均未有效执结,分别为(2014)相执字第1126号、(2014)相执字第1094号、(2014)相执字第1424号等。执行中,承办人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社区调查,据该社区干部反映:邹兰芳原居住在该社区,但因外债较多,现已出走避债。其与丈夫已离婚,虹北新村的房屋是其丈夫购买的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的。本院其他案件在被执行人邹兰芳名下查到二辆汽车,并对其中一辆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进行了查封,但因无法查扣而不能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其他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外,但该车辆因目前未能查扣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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