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应明与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应明,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自述为韶关市××区××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邝发洪,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梅英。委托代理人:赵明。上诉人胡应明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曲江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及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行初字第30-1号行政裁定,即以胡应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胡应明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5年3月4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9号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明确了原告胡应明等人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恢复违法取消原告军人抚恤优待法定资格,并继续发给原告军人抚恤优待金。二、判令被告侵害原告政治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3000元,共计3万元。三、被告补发原告被停发的抚恤优待金。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对此,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已经作出了判决,即:“一、确认被告未对原告作出优抚待遇资格身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优抚待遇资格身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次胡应明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恢复事实取消我军人优抚、抚恤法定资格。二、要求赔偿从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前,所停发截留全部优抚金,优抚金共计17单,人民币共计16250.00元。三、本人几次住院,因取消优抚资格,该享受医疗救助没得到应有享受,造成生活困难,要求赔偿人民币30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用应由民政局负担。”由此可见,虽然胡应明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行文的字数及表达方式,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所作(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所列“诉讼请求”有所区别,但其实质内容,即胡应明主张的支持所诉民政行政确认、民政行政给付、行政赔偿的请求和理由,特别涉及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是相同的,属于重复起诉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的规定,裁定驳回胡应明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胡应明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应当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羿盟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