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匡松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判员 欧阳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 阳 超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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