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芳、胡楠与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芳,胡楠,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胡芳,女,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学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荷叶二村*栋***号。申请执行人胡楠,女,200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学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荷叶二村*栋***号。被执行人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三湘大厦101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芳、胡楠与被执行人株洲觅你时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18100元、抚恤金124727.0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