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银录与马利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录,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霍生茂,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利强,男,汉族,农民。王银录与马利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劳务费14615元,承担诉讼费83元。本案执行费120元,共计1481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马利强当日支付申请人5000元,2015年9月底前再付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0元后,王银录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协议达成后,马利强依约给付了5000元,王银录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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