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连笃与郭建树、周广春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笃,郭建树,周广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连笃,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喜贵,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被告:郭建树,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春,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笃与被告郭建树、周广春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笃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李连笃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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