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李连笃与郭建树、周广春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延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连笃,郭建树,周广春
合伙协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连笃,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喜贵,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被告:郭建树,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春,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笃与被告郭建树、周广春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笃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李连笃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