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79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覃健生,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乙。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健生、被告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原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之后与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在柳州随被告生活。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非常严重的赌博恶习,而且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打骂。被告的赌博行为使自己欠下几万元的赌债,赌徒经常到家里催收赌账。原告结婚不到六个月便被被告殴打,最严重的一次是今年4月27日,原告被被告打的头破血流,不得不到医院进行缝针治疗。另外,被告还不顾家,对两个小孩的生活不闻不问。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谢某丁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谢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谢某乙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两个子女也全部由被告抚养,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隔壁村人,早已相识,双方于2007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一子一女,即××××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丁,现均随被告在柳州市生活。婚后原、被告共同到柳州市打工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沾染上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因而导致夫妻感情日渐不和。2015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头部外伤出血,原告到柳州市工人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之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双方从此开始分居。2015年5月15日,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创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体贴对方,共同建造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沾染上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起诉坚持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共生育一子一女,被告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坚持要求两个子女全部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任何人均不得剥夺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原告要求离婚后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当地习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谢某丁由原告谢某甲抚养,随原告谢某甲生活;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谢某丙由被告谢某乙抚养,随被告谢某乙生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覃明泽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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