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维凤申请执行罗小兵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凤,罗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孙维凤。被执行人罗小兵。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湄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维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小兵离婚纠纷一案。罗小兵应支付孙维凤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小兵给付了申请人孙维凤9000元,对余款41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小兵自2015年8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孙维凤2000元,直至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2016年7月对尚未付清的部分全部清偿),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湄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成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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