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建峰与刘志强、盖国庆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峰,刘志强,盖国庆,芮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4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峰,男,1976年月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盖国庆,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芮志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谯执字第0041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志强名下所有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杏花村社区前局街1号2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码:2011047**)。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欠款,且申请人同意��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强名下所有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杏花村社区前局街1号2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码:201104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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