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
民事案件
二审
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管辖已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申请人住所地的福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徐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