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冯庭梅与陈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冯庭梅,陈仲富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22号原告冯庭梅,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仲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庭梅诉被告陈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冯庭梅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冯庭梅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庭梅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