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陶红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红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陶红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负责人卢薛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红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红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红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红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红花负担。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林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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