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宝应县晓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晓风书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27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晓风书店,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爱民路爱民新村6幢504室,经营场所为宝应县大昌路25号。负责人严凤。委托代理人朱学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晓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传勇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凯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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