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学怀与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怀,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怀,男,汉族。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怀与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寺村一组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该房产已被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房产(房产证号:花林寺镇字第1-××、1-××、1-××、1-××、1-××、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詹立朝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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