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行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元清与蓬溪县红江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遂中行监字第4号邓元清:你诉蓬溪县红江镇人民政府(下称红江镇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遂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是:1、红江镇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2、原审错误认定红江镇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导致其不予行政赔偿。请求再审本案。经本院立案复查查明,你诉红江镇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蓬溪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你要求红江镇政府对你造成的误工损失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2000元的诉讼请求。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认为,《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或……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案讼争土地系红江镇红江村依法取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土地。你虽与红江村达成了协议购买该宗土地用于自建住房,但未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2011年12月你向红江镇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红江镇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了《关于邓元清要求办理自建住房土地使用权证问题的复函》,属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作为行为,且红江镇政府的行为无违法性,亦未损害你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违法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遂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3)蓬溪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本院经复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一、二审一致。本院经复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遂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你所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本院再审本案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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