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礼佩与卞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佩,卞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2798号原告杨礼佩,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代理人董红光、梁敏(实习律师),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奇,男,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佩诉被告卞奇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礼佩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佩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殷毅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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