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张云堂与李兴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县
执行案件
张云堂,李兴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堂。被执行人:李兴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