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青岛国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曹友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青岛国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曹友河
修理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346号原告青岛国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辛跃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锋茂,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友河,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友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山海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国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国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