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黄树源与陈秋文、张金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蕲春县人民法院
蕲春县
执行案件
黄树源,陈秋文,张金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64-3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源。被执行人陈秋文。被执行人张金容。申请执行人黄树源与被执行人陈秋文、张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秋文、张金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秋文、张金容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秋文、张金容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18×××94账户中有存款10252.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金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18×××94账户中存款10252.78元至蕲春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 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