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恢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燕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刘辉。王燕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09)通民一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322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商品房登记。2007年11月8日,被执行人与邵某离婚,未发现有再婚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请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通民一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双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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