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50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朱某在张家港市从事家装行业期间,为开展业务,在未经信息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非法获得了包含住址、联系电话、姓名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被告人朱某还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孟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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