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明与青岛爱斯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青岛爱斯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爱斯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禹道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青岛爱斯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全部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941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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