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60号原告宋某某,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开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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