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廖国良与邓荣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象州县人民法院
象州县
执行案件
廖国良,邓荣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廖国良。被执行人邓荣庭,1957年7月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国良申请执行邓荣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荣庭的家庭共有存款2075元致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韦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