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罪犯曹思佳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77号罪犯曹思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赫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曹思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该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益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7)赫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曹思佳的定罪量刑部分。2007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07年5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较好地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1.5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学员,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3月无故不参加文化学习,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思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思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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