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王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府谷县人民法院
府谷县
执行案件
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9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在审理阶段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府谷支行XXXXXXXX账户、在中国银行府谷河滨路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及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新民镇支行XXXXXXXXXXX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府谷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新民镇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26-060701040002545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