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嘉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市隆兴镇兴隆苗木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齐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崇州市隆兴镇兴隆苗木场。经营地址:四川省崇州市隆兴镇明水村。经营者王嘉勤,女,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上诉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崇州市隆兴镇兴隆苗木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龙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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