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董思仪与深圳市简译时装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执行案件
董思仪,深圳市简译时装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董思仪。被执行人深圳市简译时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7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简译时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方思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