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执委字第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后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后光,李先明,马小皓,马圆圆,覃辉武,李江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执委字第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后光。申请执行人李先明。申请执行人马小皓。申请执行人马圆圆。法定代理人马则润,男。系上列两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覃辉武。被执行人李江林。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许洪兵。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东三法执委字第465号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0000元。被执行人覃辉武、李江林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22176.1元。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已将其应付的赔偿款11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其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办理领款手续,上述款项将予以提存本院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覃辉武、李江林户籍所在地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该法院至今未回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覃辉武、李江林在东莞市范围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财产部分需待受托法院回复后再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法执委字第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覃辉武、李江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先军林倩(代)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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