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年农历×月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本就不好,在长时间的生活、了解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也多次闹离婚。××××年春节前腊月××日,被告刘某某指使他人在县公安局工地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腿部严重损伤,卧床近两个月。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年××月××日,原告曹某某起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彼此之间毫无联系,夫妻双方已没有任何感情,故具状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家中五间房,中间一间归原告曹某某所有。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但被告刘某某在本院的调查中,被告刘某某称与原告曹某某感情很好,结婚近四十年,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成家。儿媳妇孕期将至,马上就要生孩子。被告刘某某也老了,照顾家庭也很辛苦。只要原告曹某某回家继续生活,被告刘某某什么都不再计较。被告刘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4)获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四个子女情况及原、被告的现有财产:五间平房、方木桌两张、椅子两把、木头沙发茶几一套、条几一张、床一张,双方无债权、债务、无存款。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质证,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曹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77年农历10月结婚。婚后育四子女,1979年正月十一日生育长女曹某甲,1981年10月9日生育次女曹某乙,1985年10月4日生育三女曹某丙,1987年9月3日生育儿子曹某,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常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春节,双方又产生矛盾,在2014年农历2月19日原告曹某某离家去河北打工,至今未回过家,双方也未曾联系过。2014年11月21日,原告曹某某起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获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曹某某认为原、被告感情早已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生活。故具状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家中五间房,中间一间归原告曹某某所有。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现有财产:五间平房、方木桌两张、椅子两把、木头沙发茶几一套、条几一张、床一张。双方无存款、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结婚38年之久,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因此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相互间缺乏沟通,导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相互间加强沟通交流,各自多检点自己的不足,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婚姻需要用心经营���只要双方本着团圆生活,相互沟通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原告曹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案的原、被告以暂不离婚为宜。故本院对原告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桑伟利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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