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彝法执补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梅征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征云,乔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彝法执补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梅征云。被执行人乔家富。原告梅征云与被告乔家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的(2009)彝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乔家富给付原告梅征云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分两次付清,2009年2月15日支付3000元,2009年7月22日支付7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乔家富给付标的款,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乔家富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做工作,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彝法执补字第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忠审 判 员 吕 志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彭应连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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