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罪犯方传雄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传雄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702号罪犯方传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岳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方传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14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担任陪护,劳动积极。现累计考核分7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传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传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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