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诗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开化县人民法院
开化县
执行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诗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家伟。被执行人:刘诗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衢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诗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服务费102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诗洪的银行存款10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