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王添、陈胜许等与黄瑞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添,陈胜许,黄瑞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974号原告:陈王添,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胜许,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庆波,广东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瑞松,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王添、陈胜许诉被告黄瑞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简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间,被告黄瑞松在烧毁自家种植的甘蔗叶时,不小心烧毁旁边属原告陈胜许、陈王添种植的果树。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黄瑞松赔偿其烧毁原告的荔枝树的经济损失50000元(以评估鉴定的价值金额为准)给原告陈王添、陈胜许;2、被告黄瑞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瑞松赔偿原告陈胜许、陈王添财产损失共38000元,其中20000元当庭履行完毕,余下1800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9000元,第二期定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9000元;二、若被告黄瑞松未能如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黄瑞松应当以尚欠款项为基准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陈胜许、陈王添;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胜许、陈王添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诗婷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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