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博伟与王卫红、田振鹏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伟,王卫红,田振鹏,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李博伟。被执行人王卫红。被执行人田振鹏(朋)。被执行人刘艳芳。系田振朋之妻。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第7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振鹏(朋)、刘艳芳共同所有的位于长垣县东方名城1号楼2单元90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CY××61)。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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