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陈贵先与龙冉、高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贵先,龙冉,高妮
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954号原告陈贵先。委托代理人缪征,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龙冉。被告高妮。原告陈贵先与被告龙冉、高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贵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贵先撤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陈贵先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