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贵先与龙冉、高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先,龙冉,高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954号原告陈贵先。委托代理人缪征,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龙冉。被告高妮。原告陈贵先与被告龙冉、高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贵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贵先撤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陈贵先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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