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肖海平、姜东冉与吉安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吉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肖海平,姜东冉,吉安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肖海平。原告姜东冉。被告吉安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平、姜东冉与被告吉安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平、姜东冉撤回对被告吉安创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万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