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王红霞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26号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嫩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邱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霞,系平顶山市卫东区兴泰源冷饮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王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王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晓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