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民事裁定书(197)
凤阳县人民法院
凤阳县
民事案件
其他
曹安全,杨玉泉、耿家莉、魏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422号原告:曹安全被告:杨玉泉、耿家莉、魏方法本院受理原告曹安全起诉被告杨玉泉、耿家莉、魏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安全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