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丁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绪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上海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产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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