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王双德与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聊城市
执行案件
王双德,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德,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柳园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形同召,董事长。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福山、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志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