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陈光、简清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9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代表人彭洪明。委托代理人李金萍、蔡啊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光,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简清梅,女,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法定代表人吴锦通。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197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光、简清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光、简清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吴华代理审判员段若诗代理审判员陈学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蔡思婷(2015)榕民保字第592号共2页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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