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李珍珠、陈成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李珍珠,陈成富,张小飞,谢剑锋,李玉清,李幸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093-1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新街292号。法定代表人修兴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倪琳琳,女,汉族,系原告的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珍珠,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天马湾大厦)综合楼1层6号店。被告陈成富,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小飞(曾用名:张晓飞),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剑锋,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玉清,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天马湾大厦)综合楼1层6号店。被告李幸福,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天马湾大厦)综合楼1层6号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被告李珍珠、陈成富、张小飞、谢剑锋、李玉清、李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小飞名下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甘蔗岭富达小区A3幢604号的房产及冻结被告李珍珠、陈成富、张小飞、谢剑锋、李玉清、李幸福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188000元。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的房产(权属证号:龙房权证新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小飞名下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甘蔗岭富达小区A3幢604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告李珍珠、陈成富、张小飞、谢剑锋、李玉清、李幸福名下的存款18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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