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柏和与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柏和,齐亚军,李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51-2号原告赵柏和,现住农安县。被告齐亚军,现住农安县。被告李春艳,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柏和诉被告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柏和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亚军名下的车牌号吉AH38**奔驰车、被告李春艳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景阳大路御景名家A区10栋1单元1001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柏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长春市威士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6辆重型牵引车,车牌号为:吉A6F3**、吉A686**、吉A6D7**、吉A674**、吉A6D7**、吉A684**.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二、查封被告齐亚军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H38**的奔驰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三?查封被告李春艳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景阳大路御景名家A区10栋1单元10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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