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纯阳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纯阳,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金纯阳。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纯阳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13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13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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